《长江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王琨淇

来源:江汉分局 时间:2021-04-02 作者:王琨淇 责任编辑:卓思佳

2020年的12月26日,长江保护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针对长江流域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特别的制度措施,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我国第一部全流域生态保护的专门法,长江保护法的诞生不仅将让长江获得新生,也为我国流域保护探索出了一条新路。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长江保护工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建立长江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河湖长的职责分工;建立区域协调协作机制,明确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调与协作,切实增强长江保护和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法律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此作出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这一重要条文的入法,也为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推行的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律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通过加强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破除旧动能、培育新动能,实现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长江保护法的正式施行只是一个开始。如何准确贯彻并实施好这一法规,是摆在国家各个部门和长江流域各省市面前的首要问题。可以预见,在吸取长江保护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流域保护专法出台,用法律的屏障守护好中国的大江大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