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委水文中游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8-10-25 作者:办公室 责任编辑:罗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的管理,促进我局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的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规范和约束我局的经营行为,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长江委水文中游局(以下简称中游局)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的拟定按照“中游局合同管理流程图”进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劳动合同等。

第五条 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根据局领导的授权,行政办公室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凡与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中游局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人员在填写授权委托书并经中游局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授权生效。中游局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一)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二)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三)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四)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每一合同文本上应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等。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按合同审批表规定的流程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和中游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合同审批表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合同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我方签字盖章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十五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登记并设立合同台账。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行政办公室、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行政办公室留存。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全面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八条 行政办公室和中星公司应根据合同内容和编号设立合同台账,每一合同设一台账,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应按合同规定,根据合同工作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合同支付。如遇履约困难或者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中游局法定代表人汇报并通知行政办公室或中星公司。

第二十条 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经相关部门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审核同意后,再转财务部门审核付款。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收付款手续,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如果我方为收款方,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守我局的商业秘密及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采用书面形式经相关部门、行政办公室等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和中游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日内向中游局法定代表人汇报并通知行政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行政办公室保管。

第二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和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编号不变。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合同作为中游局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账,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第三十二条 有关人员应定期整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行政办公室确认后交网络信息中心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三十三条 中游局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账记录等纳入中游局对职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凡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中游局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中游局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游局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湖北长江中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2日起执行。

 

附件:

中游局合同管理流程图.docx

中游局合同签字授权书.docx

中游局对外委托合同审批表.docx

中游局对外承接合同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