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委水文中游局临时租用车辆、船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8-10-29 作者:办公室 责任编辑:罗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临时租用车辆、船舶的管理,结合单位的工作实际,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临时租用车辆、船舶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游局从外部租用车辆、船舶用于生产、公务活动的车辆和船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分局(中心)、部门是租用车辆、船舶使用管理的主责单位。

第五条  行政办公室是中游局车辆、船舶租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租用合同的签订,监督、检查各单位车辆、船舶租用情况;建立车辆、船舶租用公司的台账;检查各单位车辆、船舶租用合同的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  中星公司负责监督租用车辆车况、交通安全等管理工作;科研室负责监督租用船舶适航状况、交通安全等管理工作;党群办公室负责租用车辆、船舶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租车、租船程序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况可以申请租用车辆、船舶:

(1)在中游局测区范围内无法调配车辆和船舶、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用船时,可向行政办公室申请租用车、船。行政办公室经请示相关局领导,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履行后续的租用车辆、船舶手续。

(2)在中游局测区范围外因项目查勘、测量等工作需要用车、用船时,项目负责人可向相关局领导请示,申请租用车、船。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履行后续的租车、租船手续。

第四章 租车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租用车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良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

(3)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

第九条  租用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1)车辆所有权为租用车辆单位所有,车辆登记与租用车辆单位名称相符。

(2)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车辆年检等手续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规定。

(3)车辆应是使用期限在6年以内(从注册日期起),15万公里以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禁止提供拼(组)装车、报废车。

(4)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第十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驾驶员应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和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驾驶技术好,经验丰富。

(2)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3)近三年以来无重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工作时间内,不能办与工作无关的事,并做到随叫随到,服从项目管理部门的出车管理安排。

(5)保证车辆的日常维护、检查和清洁卫生。对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负责,每天收工后,做好例行保养工作,口头或书面向项目组负责人汇报车辆状况,不得驾驶设施不齐全或带病的车辆。

(6)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交通管理制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违章行为,由驾驶员本人或机动车租用经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处罚。

(7)租用期间,严禁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驶、带病驾驶、疲劳驾驶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可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或解除租用合同;因以上行为产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所有责任。

(8)对所载运的人员、材料、工具和拖带的测量设备的安全负责。

(9)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

第五章 租船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租用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租用船舶必须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主要包括船舶登记证书及其船舶营运执照、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等。

(2)租用的船舶应有相应资质的船员适任证书。

(3)租用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查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对船上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用。

(4)租用渔船进行测量,渔船只需要有渔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船名证(也叫捕捞证)。

第六章  租用车辆、船舶的调度、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租用车辆的调度、使用、安全执行《长江委水文中游局车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船舶承租方应根据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施工水域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十四条  承租方船舶调度人员,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下达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租用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十六条  严禁租用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尤其是老旧水泥船、木壳船作为测量船使用。

第十七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落实船舶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租用的交通船,不论是载人作业或是载人航行时,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交通船要限定人员,不准超载航行。

第十九条  租用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七章 租用其它事宜

第二十条  租用车辆费用承担如下:

(1)由出租单位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使用费用由承租单位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3)车辆投保由出租单位负责,保险项目必须包括交通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等险种。

第二十一条  租用船舶费用承担如下:

(1)由出租单位委派船员,船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承租单位承担租用费,其它费用均由出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租车、租船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租用。租用车、船完毕后,填写《长江委水文中游局临时租用车辆确认单》(附件1)或《长江委水文中游局临时租用船舶确认单》(附件2),并上报行政办公室审批确认。

第二十三条  车辆租用合约签订后,车辆属性即转变为公车。车辆使用必须按照国家及中游局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该规定自2018年10月22日起实施。

长江委水文中游局临时租用车辆确认单.docx

长江委水文中游局临时租用船舶确认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