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委水文中游局机关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时间:2015-06-05 作者:老网站 责任编辑:老网站

为规范中游局机关办公楼(以下简称办公楼)车辆停放秩序,提高车位使用效率,保障车辆行驶通畅与停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一条  办公楼停车位主要供单位车辆、机关职工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职工机动车辆)、工作来访等临时车辆停放。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车辆停放、收费、违规处理和车辆出入证的发放等管理。

第二条  职工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为600/年,按次收费为5/次(每位职工仅限一辆固定牌照机动车停放)。单位车辆、职工非机动车辆、工作来访临时停放车辆不收取费用。其他车辆原则上不得停放,如需停放,须经局领导批准同意。

第三条  保安人员负责引导和指挥车辆通行与停放。单位车辆、职工机动车辆必须按要求摆放《中游局车辆出入证》,临时停放车辆在登记后方可通行。

第四条  车辆在办公楼区域内行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禁止鸣笛。

第五条  机动车辆应归入停车位,车头向外停放,禁止占用、堵塞通行车道或出入通道。职工非机动车辆统一整齐停放至专用车棚,禁止停放到机动车位或其他公共区域。

第六条  机动车辆在安装车载蓝牙系统后,应首先停放至地下车库。未安装车载蓝牙系统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地下车库。

第七条  当办公楼区域内车位停满时,保安有权拒绝车辆进入。

第八条  车辆停妥后,驾驶员应当拉紧手刹、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九条  禁止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条  禁止在办公楼区域内进行车辆清洗、加油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电瓶车过夜充电。

第十二条  禁止职工机动车辆长期(大于20天)停放。如遇临时出差等特殊情况,必须向综合事业中心请示批准后,方可停放。

第十三条  任何车辆对设备设施或其他车辆造成损伤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

第十四条  单位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车辆的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失,单位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职工机动车辆未缴费的,视为放弃停车资格,收回其车辆出入证、车载蓝牙系统。

第十六条  不服从工作人员、保安人员的指挥和引导的,除收回其车辆出入证、车载蓝牙系统外,另处以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  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罚款50/次。

第十八条  在办公楼区域内进行车辆清洗、加油或试刹车等活动的、电瓶车过夜充电的,罚款100/次。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辆未停放到指定区域或乱停乱放的、罚款50/次;机动车辆违规停放、占用或堵塞通行通道、出入通道的,罚款200/次。

第二十条  职工机动车辆长期(大于20天)停放且未经允许的,超时停放费用按50/天收取。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其他违规行为,视情形给予其500元以内经济处罚。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