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委水文中游局机关水电设备管理制度

时间:2015-06-05 作者:老网站 责任编辑:老网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游局机关水电设备的管理,规范水电设备的维护保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游局机关水电设备由综合事业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  水电设备管理主要包括内容:办公楼内水电设备设施、照明系统、排水管网及泵房设备设施、自动灭火系统、地下车库水电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  水电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定期巡查、维护和保养供水供电设施设备,做好巡修保养记录。

第五条  水电设备管理人员接到报修电话,应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故障。

第六条  遇大、暴雨情况时,水电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第七条  加强用电高峰期的巡检监控力度,确保供电安全。

第八条  做好水箱的维护保养和疏通工作,保证二次供水水质。

第九条  加强备用发电机组的维护和保养,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活车。

第十条  水电管理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清扫整理。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将非工作人员带入工作场所。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