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委水文中游局机关办公楼管理制度

时间:2015-06-05 作者:老网站 责任编辑:老网站

第一条  为保障中游局机关办公楼(以下简称办公楼)的正常运行,维护文明、舒适、宁静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楼由行政办公室、党群办公室、综合事业中心根据职责履行对办公楼的管理、保卫和服务职能。

第三条  中游局全体职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文明办公

第四条  职工应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等服饰上班。

第五条  上班时间不得在办公楼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在办公楼内大声喧哗。

第六条  禁止带小孩进入办公场所。

第七条  保持办公场所整齐有序,不准乱画、乱刻、乱挂。

第八条  禁止在办公楼公共场所吸烟。

第九条  未经允许不得启用或进入他人电脑,不得擅自拷贝、删除他人电脑资料,禁止私用无线路由器。

第十条  职工应听从电梯管理人员的指挥,正确地使用电梯,不得损坏电梯。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楼保安人员要加强对办公楼及周边的监控设备管理,实时监控办公楼内及周边秩序。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进入大楼联系工作,保安人员应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来访登记单,经确认后方可入内。

第十三条  保安人员应认真执行节假日和24小时值班规定,禁止将值班电话转移到手机等其它通讯工具。节假日期间保安人员应与值班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职工消防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职工离开办公室,应随手关门,下班前各办公室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十五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树立节能减排意识,随手关灯、关水、关闭电脑等水电设施,做到节约用水用电。

第十六条  综合事业中心每月要进行一次水电线路安全检查。各部门要经常对用电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油汀、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职工要自觉维护办公环境,讲究卫生。不准携带早餐进入办公场所。

第十九条  不准随地吐痰、损坏花草、乱丢烟头等杂物。

第二十条  要保持办公室室内卫生,不得在走廊内乱堆乱放物品,禁止向窗外抛扔杂物。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残茶水倒入卫生间和水池。垃圾、残茶水等要放到指定位置,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下班未关闭办公室电灯、电脑、空调等电源,每次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规携带早餐进入办公场所、上班时间就餐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违规3次以上的,每次处以个人及其所在部门各1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办公场所随地吐痰、损坏花草、乱扔杂物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禁烟区域吸烟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违规3次以上的,每次处以个人及其所在部门各1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办公楼内走廊、消防通道内堆放杂物、垃圾的,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向窗外吐痰、抛扔垃圾杂物的,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私用无线路由器的,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私用油汀、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的,每次处以3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损坏公共财产的,必须照价赔偿;恶意损坏公共财产的,加倍赔偿并处3000-5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其他违规行为,视情形给予其1000元以内经济处罚。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