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委水文中游局业务接待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8-10-29 作者:办公室 责任编辑:罗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委水文中游局(以下简称中游局)机关业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发〔2013〕22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长办〔2016〕314号)及《水文局机关业务接待管理办法》(水文办〔2017〕209号),参照湖北省国资委以及委内大型企事业单位业务接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游局机关各部门主办、承办、协办或承接的各类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和外事接待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范围和对象:来中游局视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各级党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到中游局调研、考察、学习交流或办理相关公务的其他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

外事接待范围和对象: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机构、企业、团体来中游局考察、交流及商务洽谈的有关人员。

商务接待范围和对象:因经济发展需要开展的对外接待。

第四条 业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工作、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中游局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归口管理的原则。

局行政办公室负责全局业务接待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接待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统筹安排。

一般性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口接待;中游局重要接待,由行政办公室统筹安排;外事接待按照相关外事制度执行,由行政办公室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统筹安排相关接待活动。

第二章 接待程序

第六条 业务接待执行接待审批制。接待前对口接待部门应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见附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行政办公室审查,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接待事由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人员和业务活动类型、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安排在职工食堂自助餐的,也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由事业中心汇总后报销。

    特殊情况下可事前电话或短信报批,先行接待,十个工作日内补办接待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业务接待应由对方单位(部门)向中游局发出公函或电话联系,明确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以便妥善安排接待相关事项。通过电话联系的,接待单位或部门应做好电话记录。

第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需异地接待的,应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审批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接待费用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发票、报销单等)、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及接待审批单复印件等。

第十条 各部门在接待时应当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接待活动统筹安排。

第三章 接待标准与管理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尽量安排在中游局附近或指定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或单间为主,接待省部级以上领导可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由中游局主办、承办、协办的会务活动或大型公务、商务或外事接待活动,住宿费用可列入专项活动费用统一结算。

第十二条 确因公务接待需要,可根据接待标准和接待场所情况,安排工作餐一次(自助餐或桌餐)。工作餐应安排到符合有关规定的用餐地点,其中午餐原则上安排在中游局机关食堂,并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

工作餐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公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为每餐人均不超过130元。

    商务接待标准为早餐人均不超过80元,午餐和晚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0元。

外宾接待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规定执行。

    业务接待用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或商务接待出行活动需要使用车辆的应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车型。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违规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十六条 商务接待和外事接待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赠送纪念品的标准每人次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内部同城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使用公款互相吃请。

第四章 接待预算及监督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核定接待费预算总额,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财务部门应在每年初下达各部门的接待限额预算,各部门要加强接待费用管理,在限额预算内支出。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监督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业务接待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游局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2日起执行,原《中游局业务接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游局业务接待审批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