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江委水文中游局党委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党群办 时间:2018-01-23 作者:党群办 责任编辑:罗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共长江水利委员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水文局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中游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基本原则:依法决策原则。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规章相结合、相统一,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不同的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实际,统筹各方面因素,提高决策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集体决策原则。会议研究或征询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防范决策风险。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主要内容

(一)  贯彻落实水利部、长江委、水文局等上级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  中游局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性文件、制度改革等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年度工作报告;

(四)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五)机构设置、职能与编制调整和人员招聘;

(六)综合绩效考核、津补贴发放、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涉及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置;

(八)党建工作部署、党组织建设、单位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问题;

(九)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工作部署、违纪事件处置等重大问题;

(十)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内容

(一)干部管理、人事制度改革等制度的建设;

(二)按权限管理的所属单位干部的任免;

(三)重要岗位人员的调动;

(四)按规定需要向上级请示的干部任免、干部推荐等事项;

(五)中游局局级及以上荣誉人选(集体)的推荐与表彰奖励;

(六)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七)应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内容

(一)重大建设项目实施;

(二)对外合作、重大项目分包或委托、重大项目招标等事项;

(三)大宗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四)重要工作会议、专题活动、重大文化体育活动、重大节庆活动;

(五)需要向上级报送请示的重要工作事项;

(六)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内容

(一)  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对外投资、担保、捐赠、赞助、借款等;

(三)支出金额较大的调研、考察、学习、会议、表彰、培训等事务;

(四)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决策事项提出。需要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由分管领导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列入决策议题。

第九条  充分沟通。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情况,领导、单位与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列入决策事项。

第十条  严格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合规性审查。对政策性比较强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有关部门要对议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长江委规章、水文局及中游局有关制度等进行审查。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  决策方式

会议决策。需要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由局党政主要领导确定,根据我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提交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

征询决策。为提高决策效率,经局党政主要领导确定,可将决策事项通过文件流转等形式征询局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负责人意见,被征询人员应明确表明个人意见并留有痕迹

第十三条  决策结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23以上应表决或应征询人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尚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或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

第十四条  痕迹资料管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形成可追溯的痕迹资料,会议决策事项依据党委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的规定,责任部门做好痕迹资料管理;征询决策的痕迹文件由行办和党群办管理。

第四章 “三重一大”的执行

第十五条  集体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责任部门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党委授权党群办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