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朱澄通

来源:技术管理室 时间:2021-03-30 作者:朱澄通 责任编辑:卓思佳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五号主席令,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非常必要,非常及时。

长江流域环境保护意义重大,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流域拥有中国20%的湿地,35%的水资源,40%的淡水鱼类种类以及47%的GDP,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安全保障,也是中国经济重心与活力所在,战略位置极高。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三次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出要抓紧制定出一部长江保护法,让保护长江生态有法可依。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绿色发展成了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96条,形成了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用法律武器保护长江母亲河。

《长江保护法》中,对绿色发展理念、水资源的合理规划与管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都进行了科学有序系统的安排。其中,在《长江保护法》第三条中明确要求,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成为长江流域各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确立了绿色发展理念;在第十七条中要求,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在第二十九条中强调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第四十三条中强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第五十四条中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在第六十四条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长江保护法》总结来说有八个方面的亮点:树立绿色发展规矩、建立流域协调机制、强化政府管理责任、推进流域休养生息、加强长江资源保护、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推行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每一个方面都细化为很多条。

让我印象深刻的是第五章中第五十三条: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因为它与我们的生活最为贴切。长江禁渔是共抓长江大保护的标志性工程,是扭转长江生态恶化的关键之举。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曾经的长江,鱼翔浅底、豚跃浪涌。如今的长江“病了”,病得还不轻。长江流域渔业资源曾极为丰富,最高峰时占到当时全国淡水捕捞总产量的60%。近年来,长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目前,长江每年水产品产量不到10万吨,仅占全国水产品总产量的0.15%。可以说,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在持续抓好退捕渔民生计保障,夯实禁捕基础上,引导人们主动拒食长江江鲜,稳住群众基础,抓紧补上执法监管短板,打牢能力基础,让万里长江早日恢复生机活力和美丽景象。

其次是应建立流域协调机制。长江流域全程6300多公里,涉及19个省区市,行经180万平方公里,长江流域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长江保护法专门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依法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是运用系统观念,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必然选择。长江保护法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知责明责、各司其责。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建立,将有效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系统治疗,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最后是第九条中提到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当今时代科学技术高速发展,未来将是一个信息时代。长江流域涉及多个省份,水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因此,必须打通各部门的数据信息壁垒,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水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互通。要将流域的基础地理信息、气象水文水质、重要污染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数据信息统筹纳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商与协调机制,解决流域生态保护中的难点与重点问题。尤其是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跨界水体污染事件应对过程中,要确保信息共享互通,确保上下游协同作战,提高应对效率。

《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强力的武器和合法的保障。作为一名长江水文人,只有深入的学习好《长江保护法》,我们才能灵活的加以运用,并用法律的手段有效的保护好我们的黄金水道--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