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江海力

来源:汉口分局 时间:2021-04-01 作者:江海力 责任编辑:卓思佳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流域以全国21%的面积,养育着全国40%的人口,承载着全国40%的经济总量,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如果不很好保护我们的长江,生态资源不断透支,环境污染会越来越严重,我们的长江就会生“病”,为了我们的母亲河不被破坏,为了保障生态安全,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能永续发展,国家推出了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

《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它开启了长江保护有法可依的崭新局面,开创性地构建了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框架,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可靠的法律保障。

我们是守护长江的一名水文人,更应该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长江保护法》,要把它作为我们履职的必要知识、必备能力、必需本领。我学习《长江保护法》后感悟颇深。

一、树立长江绿色发展规矩。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我们要从思想上树立长江绿色发展理念,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作为长江流域各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

掌握好长江绿色发展的红线。《长江保护法》中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这是长江绿色发展的红线。

《长江保护法》对绿色发展的措施有了明确规定,且建立了绿色发展评估机制。

二、建立健全流域协调机制。

长江保护不能是一省一市的“家务活”,而需要流域上下“一盘棋”的共治共理,是一个全流域的系统工程。

过去,长江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带来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问题,久遭诟病。《长江保护法》中明确建立流域协调机制,建立流域信息共享机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建立地方协作机制:要求长江流域相关地方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专业咨询;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这样将“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江”,促进长江流域实现龙头龙身龙尾协调发展,真正成为中国经济新的支撑带。

三、营造良好的流域生态环境

推进长江流域休养生息,是恢复和保持长江良好的自我修复、自我净化功能的根本措施,一方面需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停止过度的人为破坏活动;另一方面要遵循生态系统的自然科学规律,采取措施修复生态系统功能,使长江达到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为了推进长江流域休养生息,《长江法》做出了明确规定:禁止生产性捕捞和禁渔,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固废的监管。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严格危化品运输的管控。

四、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长江。

《长江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我们要认真梳理并运用好法律对长江保护方面规定的支持性、保障性、约束性措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注重在水资源保护、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生态流量管理,加强水文资料收集力度,积极参加保护河湖生态和长江大保护公益宣传志愿者服务活动,开展2021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加大对非法排污、非法采砂的打击、用法治力量保障长江生态环境,应用法律的武器打击影响和破坏母亲河的一切行为。让我们一起保护好长江,保护好我们的母亲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