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游局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06-05 作者:老网站 责任编辑:老网站

第一条  为严肃单位纪律,规范职工行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91日起实施)和长江委、水文局上级职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游局成立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江世荣,副组长:王涛、王克钧,成员:曾良峰、张金辉、郑江虹、张志恒。党群办公室为职工管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部门)职工的劳动纪律、考勤考绩等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日常的考勤登记工作。机关各部门当月考勤表交本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在下月3日前报送党群办公室,外业各单位的职工考勤表在下月5日前报送党群办公室。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职工要实行岗位管理,按照岗位职责负责检查每个职工在本岗位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如实作好记录,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五条 职工工作和劳动纪律总要求

一、职工应敬业爱岗,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履行好岗位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推诿、不误事、 不拖沓、少差错。

二、职工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和旷工,工作时间不脱岗、串岗,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期间要节约资源、爱护公物、着装整洁、仪表得体、举止文明。禁止大声喧闹、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允许发生辱骂、殴打等人身攻击行为。

三、职工在野外作业时,必须遵守野外作业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不许违章冒险作业。

四、职工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准以任何非法手段谋取私利,做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事。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职工,依法和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者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职工要团结协作。要认真执行单位的决定,正确对待个人得失,树立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增强集体荣誉感,自觉维护单位形象。不说影响团结的话、不做影响团结的事,反对互不配合、妒贤嫉能、说风凉话、讽刺挖苦、打击报复等不良行为。

六、职工要勤于学习。要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领域,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自身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增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以致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七、职工如有正当诉求,应按规定正常逐级反映,原则上不得越级上访。

第六条 职工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规定

一、局长、书记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按规定向水文局领导报告批准并报行政办公室备案。

二、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副总工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并报行政办公室备案。

三、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上、外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工作岗位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汛期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四、各单位(部门)副职离开工作岗位3日内由所在单位(部门)正职批准,3日以上的由局领导批准。

五、职工离开工作岗位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批准;超过5天的,需经党群办公室审批。

六、防汛期间的劳动纪律按《水文局水文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长江委水文中游局水文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职工请假手续办理规定

一、公休、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当事人应事前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有效。特殊情况的,应在假期实际发生后3日内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职工生病休假,凭正规医疗单位出具的病休证明,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病休。急诊或有特殊情况的应在实际发生的第二天内,办理病休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病休手续的按事假处理,第四天起按旷工处理。

三、因公负伤、职业病和因公感染血吸虫病,必须持有相关的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病情诊断及治疗休息证明,或劳动医疗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方可休假。

四、经局组织批准以业余形式参加学习的职工,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出具学校相关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凡未办理手续离开岗位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五、如发现职工请假与事实不符,经核实后,请假无效,一律按旷工处理,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干部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考勤统计按下列规定兑现执行

一、职工的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福利等的发放,与职工出勤率挂钩。

二、职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一次处以30元罚款;一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加倍扣罚,同时给予单位(部门)同等经济处罚,扣减单位(部门)绩效工资。

三、 职工独生子女入托、入园、上小学,每天早晚可延迟(提前)15分钟接送,双职工只能一方接送,超过时间,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四、职工请病、事假的,病假每天扣发40元;事假每天扣发80元,事假超过30天以上天数的,每天扣发150元。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职工休年休假的,按《中游局职工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安排补休或冲销病事假天数。

五、婚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产假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假期内,不扣发工资(津贴)、福利待遇,超过规定的天数未办理续假手续、未回单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六、职工旷工一天,扣发300元。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教育无效的按有关规定作自动离职或辞退处理。

第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一、纪律处分的种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 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91日起实施)执行。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

二、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
  三、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扣减当年绩效工资总额的20%
  四、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扣减当年绩效工资总额的40%
  五、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扣减当年绩效工资总额的60%

六、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七、职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一、在办公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或垃圾杂物、损坏花草、上班时间就餐的,每次扣罚50元。

二、上班时间利用计算机等工具玩游戏、下棋、炒股、私人网购(集体组织的文体活动除外)等与工作无关行为者,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300元罚款,给予单位(部门)同等经济处罚。

三、上班时间打牌、赌博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罚款1000-20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给予单位领导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大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加重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上班时间中午禁止饮酒(商务洽谈除外),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五、损害公共财产的,必须照价赔偿;恶意损坏公共财产的,加倍赔偿并给予3000-5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辱骂、造谣、中伤、诬告、威胁单位职工或领导的,责令当事人赔礼道歉,对当事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对酗酒滋事、无理取闹、无事实依据聚众闹事、无事实依据越级上访的,干扰领导公务,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损害单位荣誉的组织者以及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处以4000-6000元罚款,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殴打单位职工或领导的,责令赔礼道歉,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处以5000-8000元罚款,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职工间打架斗殴的,给当事双方处以10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凡出现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虽经济损失不大,但造成不良影响,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职工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本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来《中游局职工管理实施办法》、《中游局职工病、事假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游局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