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委水文中游局机关办公楼电梯管理制度

时间:2015-06-05 作者:老网站 责任编辑:老网站

第一条  为保持中游局机关办公楼电梯的安全运行,规范电梯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事业中心负责电梯日常运行及安全的监督管理,电梯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确保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度对电梯的安全检验合格。

第三条  建立电梯管理档案。电梯的技术档案实行专项档案管理,主要包括:电梯安装技术资料、出厂合格证书、产品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安全使用合格证、电梯安全检验报告、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液压缓冲器等)型式试验报告、《电梯年度安全检查表》、《季度电梯抽查表》、《整改通知单》、《整改回执单》、《武汉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等。

第四条  每月进行电梯检查及养护,做好检查记录,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讯和报警等系统安全可靠。

第五条  收集保存好电梯维保公司在电梯维保工作中填写的各种记录,如:电梯维保工作计划、维保工作单和维修工作单等资料,不得丢失。

第六条  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置或通知电梯公司,修复故障。

第七条  凡遇到重大安全隐患(如:开门走车、抱闸失灵、限速器、安全钳失灵、电梯泡水、火灾等情况),电梯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停梯处理,及时上报,尽快联系电梯公司请求技术协助。

第八条  一周之内同一台电梯出现同种故障三次以上的,电梯管理人员应及时联系电梯公司请求技术协助。

第九条  电梯需要修理或更换零部件时,必须向综合事业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综合事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