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网络安全管理的有关条款

来源:网络信息中心 时间:2017-12-28 作者:转载 责任编辑:中游局管理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网络安全管理的有关条款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网络安全管理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